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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后长春市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,禁止对升学等作出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性承诺

时间:2022-01-11 来源:吉林热线

原标题:今后长春市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,禁止对升学等做出明示或似乎的确保性允诺

今后长春市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,禁令对升学等做出明示或似乎的确保性允诺

保过、一次性通过、快速提分、短期提高、低收入有保障、XX天学兵、XX天逆袭……今后长春市教育培训机构在广告宣传中,不得对升学、通过考试、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,或者对教育、培训的效果作出指明或者似乎的保证性承诺。

8月26日,记者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得知,为贯彻落实《关于进一步减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开销的意见》精神,营造全社会关心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,确保教育培训广告宣传市场秩序,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《全市教育培训机构广告宣传活动行政监管提示书》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提醒全市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合规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广告宣传活动。

1.教育培训机构等广告主要严格落实广告宣传主体责任,依法合规经营。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在电视、广播、报刊等主流媒体、新媒体、公共场所、居民区公布校外培训广告,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发布或变相公布学科类教育培训广告。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不得获取设计、代理、制作、公布服务。

2.教育培训机构等广告主要做市场主体资格真实精确、办学资质齐全,广告宣传内容应该与经营范围或许可范围吻合,不得超出业务范围发布广告。如:广告主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为教育培训咨询服务的,不得发布指明或者似乎积极开展教育培训活动的广告。

3.不得对升学、通过考试、获得学位学历或合格证书,或者对教育、培训的效果作出指明或者暗示的确保性允诺。如:保过、一次性通过、快速提分、短期提升、就业有确保、XX天速成、XX天逆袭等阐释。

4.不得明示或者似乎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、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、培训授课。如:XX命题组老师、XX阅卷组成员等阐释。

5.不得利用科研单位、学术机构、教育机构、行业协会、专业人士、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、证明。

(1)广告中不得经常出现教师的名义或形象(包括演员扮演着的教师);

(2)不得用于学生、家长等形象“现身说法”直接或间接作引荐、证明,不得以学生的培训效果不作推荐、证明(还包括演员扮演的学生、家长),不得通过故意展示、检验赞誉等方式进行宣传;

(3)不得使用名师、名校、一线、升学率等阐释进行宣传。

6.下列人员无法成为教育、培训广告宣传活动的代言人:

(1)未用于过商品或者未接受过服务的;

(2)反感十周岁的未成年人;

(3)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、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。

7.不得在中小学校、幼儿园内积极开展广告活动,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、教辅材料、练习册、文具、教具、校服、校车等公布或者变相公布商业广告。

8.互联网教育、培训广告不得所含“最新通知”“好消息”“新政”等诱导用户点击的叙述;不得含有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出售的不道德,不得经常出现贷款、学费分期等内容诱导招生。

9.不得捏造“考纲变化”“考试难度增大”“学制缩短”等内容展开商业营销宣传,烘托、渲染紧张氛围,误导学生和家长。

10.教育、培训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、书籍等商品或者服务,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给的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期限和方式。

11.不得有有损于青少年身心健康、鼓吹巫术、违背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、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。

12.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教育、培训机构有关证明文件,核对广告内容。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,广告经营者不得获取设计、制作、代理服务,广告发布者不得公布。

下一步,长春市市场监管部门增大对违法违规教育、培训商业营销宣传活动监管力度,严肃查处价格欺诈、欺诈广告、虚假宣传等妨碍市场秩序、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。广大人民群众若发现因涉嫌违法涉及线索,可通过12345(12315)热线等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。

来源:长春晚报http://www.sohu.com/a/485991878_265827回到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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